附件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4年版)序号项目名称执法类别执法主体承办机构执法依据实施对象办理时间收费以及标准备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政府规章1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分工负责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根据2018年11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24号第七次修正)第八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工负责:(一)城市主次干道、立交桥、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广场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组织负责;(二)小街小巷、住宅区由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三)水域、河道由管理单位负责;(四)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公共汽车始末站、停车场、影剧院、博物馆、文化体育场(馆)和公园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五)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卫生责任区由其自行负责;(六)营业性门点、摊亭等场所由其经营者负责;(七)铁路、公路及其沿线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八)建筑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九)城市绿地由城市绿化专业组织负责;(十)公共厕所、垃圾收运站点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组织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2对违反在城市建成区内,未履行市容环境卫生承包责任制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根据2018年11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24号第七次修正)第九条第二款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责任书的规定,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第二十九条 违反第八条、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3对违反在城市建成区内,擅自对临街建筑物进行装修、改建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根据2018年11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24号第七次修正)第十一条第(一)项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对临街建筑物进行装修、改建;第三十条 违反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非经营性行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经营性行为而无违法所得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4对违反在城市建成区内,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年6月28日发布,2011年01月08修正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根据2018年11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24号第七次修正)第十一条第(二)项 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有下列行为:(二)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第三十条 违反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非经营性行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经营性行为而无违法所得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5对违反在城市建成区内,擅自在道路上从事维修和清洗车辆等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根据2018年11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24号第七次修正)第十一条第(六)项 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有下列行为:(六)擅自在道路上从事维修和清洗车辆等经营活动。第三十条 违反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非经营性行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经营性行为而无违法所得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6对违反在城市建成区内,擅自在人行天桥、立交桥、主要街道两侧、交通路口派发、悬挂经营性宣传物品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年6月28日发布,2011年01月08修正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根据2018年11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24号第七次修正)第十一条第(七)项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有下列行为:(七)擅自在人行天桥、立交桥、主要街道两侧、交通路口派发、悬挂经营性宣传物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7对违反在城市建成区内,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堆放物品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年6月28日发布,2011年01月08修正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根据2018年11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24号第七次修正)第十一条第(八)项: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有下列行为:(八)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堆放物品。第三十条:违反第十一条第(八)项规定的,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非经营性行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经营性行为而无违法所得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8对违反城市建成区内,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树木上涂写、刻划及张贴宣传品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年6月28日发布,2011年01月08修正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根据2018年11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24号第七次修正)第十一条第(九)项(九)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树木上涂写、刻划及张贴宣传品。第三十条 违反第(九)项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非经营性行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经营性行为而无违法所得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9对城市建成区内,擅自在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周围设置实体围墙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根据2018年11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24号第七次修正)第十一条第(三)项(三)擅自在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周围设置实体围墙;第三十一条 违反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法设施;对非经营性行为的,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10对违反城市建成区内,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立面上安装突出墙体的护栏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根据2018年11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24号第七次修正)第十一条第(四)项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有下列行为:(四)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立面上安装突出墙体的护栏;第三十一条 违反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法设施;对非经营性行为的,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11对违反城市建成区内,在房顶搭棚、设架,堆放杂物;在临街建筑物外墙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年6月28日发布,2011年01月08修正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根据2018年11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24号第七次修正)第十一条第(五)项 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有下列行为:(五)在房顶搭棚、设架,堆放杂物;在临街建筑物外墙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第三十一条 违反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法设施;对非经营性行为的,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12对违反雕塑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根据2018年11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24号第七次修正)第十二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置雕塑,必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雕塑品必须内容健康,符合造型艺术要求。雕塑品破损或者污染,其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整,保持其艺术的完美和雕塑品的整洁。第三十条 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非经营性行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经营性行为而无违法所得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 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13对违反在城市建成区内,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设置候车亭、岗亭、书报亭、电话亭、停车场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根据2018年11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24号第七次修正)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路面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确需在城市道路设置候车亭、岗亭、书报亭、电话亭、停车场等,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三十条 违反第三十条 违反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至第(九)项、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非经营性行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经营性行为而无违法所得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14对违反在城市建成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车体缺损、污秽不洁、标志残缺不全,货车无后挡板、罐装车无接漏器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根据2018年11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24号第七次修正)第十四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运行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体整洁。车体缺损、污秽不洁、标志残缺不全及货车无后挡板、罐装车无接漏器的,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行驶。第三十二条 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15对在城市建成区内,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施工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年6月28日发布,2011年01月08修正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根据2018年11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24号第七次修正)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围挡、标志;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施工单位对挖掘城市道路、维修管道及清疏管道、沟渠产生的淤泥、污物,必须及时清理,保持路面整洁。第三十二条 违反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16对违反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置户外广告、招牌及阅报栏、招贴栏、指路标示牌、橱窗、画廊、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等设施规定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年6月28日发布,2011年01月08修正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根据2018年11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24号第七次修正)第十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招牌及阅报栏、招贴栏、指路标示牌、橱窗、画廊、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等设施,必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定期维修。对脱落、易倒塌的设施,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拆除;超过审批期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延期手续或者自行拆除。第三十条 违反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非经营性行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经营性行为而无违法所得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17对违反在城市建成区内,在公共场所悬挂广告、标语等宣传物品规定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年6月28日发布,2011年01月08修正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根据2018年11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24号第七次修正)第十七条 在公共场所悬挂广告、标语等宣传物品,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宣传物品不得遮盖路标、妨碍交通。第三十二条 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18对违反在城市建成区内,产权、经营单位未及时修复灯光设施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根据2018年11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24号第七次修正)第十八条 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及广场、绿地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处的装饰性灯光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设置和维护。灯光设施残缺或者损坏时,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应当及时修复。第三十二条 违反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19对违反在城市建成区内,城市旱厕、化粪池未及时掏运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根据2018年11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24号第七次修正)第二十一条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建设、改造或者支持有关单位建设、改造公共厕所。第四款城市旱厕、化粪池应当及时掏运。第三十二条 违反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20对在城市建成区内有碍城市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年6月28日发布,2011年01月08修正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第三十五条?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根据2018年11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24号第七次修正)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有下列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烟蒂、瓜果皮核、纸屑、纸钱、包装品、宣传品等废弃物;(二)随意倾倒垃圾或者污水、粪便,将垃圾扫入排水井、下水道;(三)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绿地等露天场所焚烧垃圾等物品,屠宰家禽、家畜等动物;(四)在垃圾筒、垃圾收集点内捡拾垃圾和在污水井内打捞溲余;(五)其他有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第三十二条 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21对在城市建成区内,单位违反排放非有毒有害垃圾规定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根据2018年11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24号第七次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单位排放非有毒有害垃圾必须办理垃圾排放许可证,在指定地点排放,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第三十三条 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补办手续,并处每车次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22对在城市建成区内,车辆违反城市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年6月28日发布,2011年01月08修正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六款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根据2018年11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24号第七次修正)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道路行驶的运载泥土、沙石、水泥等易飞物和液体的机动车应当采取覆盖或者密封措施,防止沿途洒漏,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经批准进入城市的畜力车应当保持车容整洁,畜粪不得落地,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停放。第三十四条 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清除污染,并处每车次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23对在城市建成区内,未完成责任区内清除冰雪任务,又没有承担清除费用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辽阳市城市除雪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一)对拒不接受运雪任务的市直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驻辽中省直企事业单位,按应承担运雪面积,处以每场雪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二)对拒不接受除运雪任务的其他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按应承担雪段面积,处以每场雪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三)对未按规定时间组织人员除雪、不及时清除、清运积雪或者除雪质量未达到标准的单位或者个人,按承担雪段面积,处以每场雪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四)下水道或者自来水溢水及雪融水不及时排除等原因造成路面结冰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在24小时内负责清除。未及时清除的,对其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300元以下的罚款。(五)对往雪堆上倒垃圾、污物、污水或向冰雪路上抛洒沙土、灰渣的单位或个人,处以300元以下罚款。(六)对乱排乱卸积雪的单位或者个人,除责令改正外,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24对在城市建成区内,违反环境卫生设施规定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年6月28日发布,2011年01月08修正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根据2018年11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24号第七次修正)第二十条 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维护环境卫生设施,对陈旧、破损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保持完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关闭、闲置、占用、损坏、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功能;确需拆除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先建后拆或者价值补偿的原则,由拆迁单位或者环境卫生专业组织负责建设。第三十二条 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25对在城市规划区内,违反建筑垃圾弃置规定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年6月28日发布,2011年01月08修正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2005年6月1日施行)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26对在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2005年6月1日施行)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在辽阳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辽政[2005]179号)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使下列具体职权:(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规范性文件】《辽阳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2009年6月15日发布,2010年12月6日修改)第三条第二款 我市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范围包括:城市规划、建设、市容环境卫生、工商和公安交通管理等方面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第五条第一款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称城管执法部门)是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的主管部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27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施工单位违反建筑垃圾规定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年6月28日发布,2011年01月08修正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2005年6月1日施行)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28对在城市规划区内,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2005年6月1日施行)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29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2005年6月1日施行)第二十四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30对在城市规划区内,违反建筑垃圾处置规定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2005年6月1日施行)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31对在城市规划区内,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年6月28日发布,2011年01月08修正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2005年6月1日施行)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32对违反城乡规划编制规定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公布,2008年1月1日施行)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2012年7月2日颁布)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三十八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 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资质许可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33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公布,2008年1月1日施行)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34对违反临时建设规定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公布,2008年1月1日施行)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35对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公布,2008年1月1日施行)第六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36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2012年1月5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本条例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新建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37对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辽宁省人大常委会第52号,2012年1月5日公布,2012年3月1日施行)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镇的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38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擅自占用绿地、临时占用绿地不按期退还,以及擅自在城镇公园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辽宁省人大常委会第52号,2012年1月5日公布,2012年3月1日施行)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绿地、临时占用绿地不按期退还,以及擅自在城镇公园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缴纳补偿费的两倍以上三倍以下处以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39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擅自砍伐、移植城镇树木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辽宁省人大常委会第52号,2012年1月5日公布,2012年3月1日施行)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砍伐、移植城镇树木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植树木,并可以处所砍伐、移植树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40对在城市规划区内,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辽宁省人大常委会第52号,2012年1月5日公布,2012年3月1日施行)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按照评估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41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损害城镇绿化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辽宁省人大常委会第52号,2012年1月5日公布,2012年3月1日施行)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在树木上刻划、贴张或者挂悬物品,以及剥损树皮、树干、挖根或者随意摘采果实、种子、损毁花草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在施工等作业时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三)向树木旁或者绿地内排放、堆放污物垃圾、含有融雪剂的残雪,以及喷撒、倾倒或者排放有害污水、污油、融雪剂等影响植物生长物质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四)在绿地内擅自设置广告牌或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采石、挖砂、取土、建坟、用火或者擅自种植农作物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五)损坏绿化设施的,处该设施价值三倍的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42对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单位未做好市政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保护市政公用设施完好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1995年11月25日公布,2010年7月30日修正)第六条第一款 市政公用设施专业管理单位和自建自管市政公用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做好市政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保护市政公用设施的完好。第三十七条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致使发生事故造成损失的,由责任单位赔偿损失并处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对直接责任者和有关负责人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43对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1994年6月4日发布,2019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44对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1994年6月4日发布,2019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十七条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城市道路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城市道路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45对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未按规定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1994年6月4日发布,2019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四十一条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46对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损害、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1994年6月4日发布,2019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47对在市城市规划内,损害桥涵设施或影响其使用功能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1995年11月25日公布,2010年7月30日修正)第十五条 禁止下列损害桥涵设施或者影响桥涵设施使用功能的行为:(一)占用桥涵设施;(二)在桥涵设施管理范围内爆破、采砂、取土;(三)修建影响桥涵设施正常使用和维修的建筑物、构筑物;(四)在桥涵上摆设摊亭、堆放物料、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五)利用桥涵设施进行牵引、吊装;(六)在桥涵上试刹车、停放车;(七)其他损害桥涵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48对在市城市规划内,违反车辆通过桥涵规定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1995年11月25日公布,2010年7月30日修正)第十六条 车辆通过桥涵必须遵守限重、限高、限宽和限速规定。装载超重物品或者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通过桥涵,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后,按照规定的时间、速度通过。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十九、二十一、二十六、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二、三十三条规定,擅自从事影响市政公用设施安全的行为的,由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未造成设施损坏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损坏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可处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49对在市城市规划内,损害照明设施或影响其使用功能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1995年11月25日公布,2010年7月30日修正)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损害照明设施或者影响照明设施使用功能的行为:(一)利用照明设施从事牵引作业;(二)在照明设施的地下电缆、管道上方挖掘;(三)依附照明设施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四)在照明设施的地下管线的上方堆 放物料或者进行建筑;(五)破坏照明设施;(六)其他损害照明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实施损害市政公用设施或者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使用功能行为的,由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行为。未造成设施损坏但拒不停止侵害行为的,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损坏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可处赔偿费1至5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50对因城市建设需要迁移、拆除照明设施,在照明设施的地下管线上方施工,在照明设施上外接电源,利用照明设施架设通讯、广播及其他电器设备和设置广告,未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1995年11月25日公布,2010年7月30日修正)第十九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迁移、拆除照明设施,在照明设施的地下管线上方施工,在照明设施上外接电源,利用照明设施架设通讯、广播及其他电器设备和设置广告的,必须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造成市政公用设施损坏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赔偿费。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擅自从事影响市政公用设施安全的行为的,由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未造成设施损坏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损坏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可处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51对城市中心区内,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52对在城市中心区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大气污染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53对在城市中心区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及其他可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54对在城市中心区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音的方法招揽顾客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55对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商贩从事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17年8月23日,国务院发布第68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公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56对在城市市政道路的马路边石以上,机动车未按规定地点停放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公布,2021年4月29日发布第八十一号主席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57对在城市市政道路的马路边石以上,非机动车未按规定地点停放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公布,2021年4月29日发布第八十一号主席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58对在城市道路两侧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公布,2021年4月29日发布第八十一号主席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百零六条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59对在城市房屋装饰装修活动中,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2002年3月5日发布,2011年1月6日修改)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在辽阳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辽政[2005]179号)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使下列具体职权:(八)行使房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规范性文件】《辽阳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2009年6月15日发布,2010年12月6日修改)第三条第二款 我市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范围包括:城市规划、建设、市容环境卫生、工商和公安交通管理等方面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第五条第一款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称城管执法部门)是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的主管部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60对在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公布,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颁布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9月28公布,2010年7月30日修正)三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第五章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补办有关手续,并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处5000元至2万元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61对未取得《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擅自进行施工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三次修订第)十二条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62对未取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三次修订第)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63对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三次修订第)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64建设单位未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三次修订第)第五十八条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65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三次修订第)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66对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公布,2008年1月1日施行)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67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9月28公布,2010年7月30日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五章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补办有关手续,并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处5000元至2万元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68对施工车辆带泥上路行驶,污染城市道路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辽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应当文明施工,设置围挡、警示标志和临时环境卫生设施,建筑、拆迁施工现场的出入口路面应当作必要的覆盖,设置冲洗设备,对进出的车辆进行清洗,不得带泥行驶,污染路面。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69对夜间在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内从事噪声污染施工作业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6月5日起施行)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本条例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夜间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产生噪声污染,从事妨碍居民休息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70对因城市建设需要迁移、拆除照明设施,在照明设施的地下管线上方施工,在照明设施上外接电源,利用照明设施架设通讯、广播及其他电器设备和设置广告,未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1995年11月25日公布,2010年7月30日修正)第十九条因城市建设需要迁移、拆除照明设施,在照明设施的地下管线上方施工,在照明设施上外接电源,利用照明设施架设通讯、广播及其他电器设备和设置广告的,必须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造成市政公用设施损坏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赔偿费。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擅自从事影响市政公用设施安全的行为的,由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未造成设施损坏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损坏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可处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71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实施。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72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实施。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73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实施。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74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实施。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75对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实施。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76对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实施。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77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实施。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78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实施。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79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实施。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80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实施。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81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实施。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82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实施。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83对违法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实施。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84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或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或未申请工程质量等级验核或者验核不合格而擅自使用的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04年2月1日起施。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未按照规定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二)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责令其限期补办,并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三)未申请工程质量等级验核或者验核不合格而擅自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补办质量等级验核手续,并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85对建设单位强行为施工单位提供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04年2月1日起施。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四)强行为施工单位提供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责令停止使用;已经使用的,责令进行技术鉴定,并处以2万元至5元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86对勘察设计单位擅自越级承担勘察设计项目的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04年2月1日起施。第三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擅自越级承担勘察设计项目的,责令停止勘察设计,宣布其勘察设计文件无效,并处以勘察设计费1至3倍的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87对勘察设计单位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指定工程所用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生产厂家的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04年2月1日起施。第三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三)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指定工程所用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生产厂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至5万元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88对施工单位擅自越级承担施工项目的,或工程竣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和质量标准的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04年2月1日起施。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擅自越级承担施工项目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2万元至10万元罚款;(三)工程竣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和质量标准的,责令限期返工,并处以2万元至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89对施工单位违反规定出现质量问题的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04年2月1日起施。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二)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施工规范、操作规程、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施工,出现质量问题的,责令停工、返工,并处以1万元至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四)采购、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其进行试验、检验,或者未按照规定取样送试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1万至5万元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90对施工单位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转包工程的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04年2月1日起施。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五)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转包工程的,责令其立即停工,并处以5万元至10万元罚款;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91对监理失误出现质量问题的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04年2月1日起施。第四十一条建设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监理失误出现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1万元至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92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数据的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04年2月1日起施。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具虚假数据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处以检测费5至10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93对擅自改变工期出现质量问题的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04年2月1日起施。第四十四条 擅自改变工期出现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处以5000元至5万元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94对建设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8号公布200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8号公布。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有㈠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㈡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95对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8号公布200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8号公布。第十七条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96对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8号公布200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8号公布。第十八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97对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8号公布200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8号公布。第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98对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8号公布200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8号公布。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99对检测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于2017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于2017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100对检测机构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八)转包检测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101对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102对建设工程委托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二)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三)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103对受处罚检测机构的责任人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104对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8号公布。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105对违反本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8号公布。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106对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8号公布。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107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或者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于2017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于2017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或者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限期改正,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并处本人上一年年度收入30%以上8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108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于2017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于2017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及矿山、冶金、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告之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109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拆卸等危险作业以及在密闭空间作业未指定现场作业统一指挥人员和有现场作业经验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指挥、管理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于2017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于2017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拆卸等危险作业以及在密闭空间作业未指定现场作业统一指挥人员和有现场作业经验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指挥、管理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110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于2017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于2017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或者未经法定认证的单位销售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111对违反“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4年6月25日发布的文件(文号:第17号),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法规。第二十八条“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112对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4年6月25日发布的文件(文号:第17号),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法规。第二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113对建筑施工企业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4年6月25日发布的文件(文号:第17号),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法规。第三十条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一)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四)“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114对“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4年6月25日发布的文件(文号:第17号),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法规。第三十一条“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115对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4年6月25日发布的文件(文号:第17号),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法规。第三十二条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整顿;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116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4年6月25日发布的文件(文号:第17号),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法规。第三十三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117对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予以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118对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予以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119 对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予以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120对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予以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121对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予以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122对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予以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123对违反本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和施工单位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经2007年8月6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和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施工图审查机构未对施工图结构安全进行审查的;(二)施工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和专项检查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124对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经2007年8月6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施工单位在招标中将为施工人员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列为竞争性费用的;(二)建设工程停工后未经检查合格擅自复工或被停工整改而未经验收合格擅自复工的;(三)施工现场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125对违反本规定,拆除工程施工单位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经2007年8月6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拆除工程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拆除作业现场未实行全封闭管理的;(二)拆除作业现场未设置专职安全员负责巡视,监督作业人员未按要求操作的;(三)拆除管道及容器时,未查清其残留物的种类、化学性质,并未采取相应措施便进行拆除施工的;(四)采用手动工具和机械拆除房屋时,其施工未按从上至下的分层程序拆除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126对违反本规定,工程监理单位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经2007年8月6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监理档案的;(二)未对内容不全、不能指导施工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及时纠正的;(三)未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四)未在施工现场对二等(含二等)以上工程项目,以及二等以下且危险程度较高的工程项目设置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127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辽阳市文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阳市文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队)《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经2007年8月6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依照本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单位罚款数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九十日内不收费128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区住建局区城乡建设发展服务中心【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7月1日建设部令第157号,2015年5月4日修正)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民、法人或XX组织X日收费或不收费,与《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收费标准保持一致129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区住建局区城乡建设发展服务中心【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7月1日建设部令第157号,2015年5月4日修正)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公民、法人或XX组织X日收费或不收费,与《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收费标准保持一致130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区住建局区城乡建设发展服务中心【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7月1日建设部令第157号,2015年5月4日修正)第十六条第四款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公民、法人或XX组织X日收费或不收费,与《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收费标准保持一致131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区住建局区城乡建设发展服务中心【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7月1日建设部令第157号,2015年5月4日修正)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132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区住建局区城乡建设发展服务中心【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7月1日建设部令第157号,2015年5月4日修正)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133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义务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区住建局区城乡建设发展服务中心【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7月1日建设部令第157号,2015年5月4日修正)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34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区住建局区城乡建设发展服务中心【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7月1日建设部令第157号,2015年5月4日修正)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35对管理责任人不履行其责任区内市容环境卫生责任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区住建局区城乡建设发展服务中心【规章】《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2011年1月8日、2017年11月29日修订)第九条对临街单位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承包责任制度。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据县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与临街单位签订责任书,明确管理内容和范围,并监督实施。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责任书的规定,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第二十九条违反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136对在城市建成区内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区住建局区城乡建设发展服务中心【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8日修正版)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规章】《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2011年11月30日修订)第十一条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有下列行为:(五)在房顶搭栅、设架,堆放杂物;在临街建筑物外墙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第三十一条违反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法设施;对非经营性行为的,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137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区住建局区城乡建设发展服务中心【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1996年10月1日施行,2011年1月8日、2017年3月1日修订)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138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区住建局区城乡建设发展服务中心【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1996年10月1日施行,2011年1月8日、2017年3月1日修订)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139对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区住建局区城乡建设发展服务中心【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1996年10月1日施行,2011年1月8日、2017年3月1日修订)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140对实施损害市政公用设施或者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使用功能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区住建局区城乡建设发展服务中心【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1995年11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0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禁止下列损害桥涵设施或者影响桥涵设施使用功能的行为:(一)占用桥涵设施;(二)在桥涵设施管理范围内爆破、采砂、取土;(三)修建影响桥涵设施正常使用和维修的建筑物、构筑物;(四)在桥涵上摆设摊亭、堆放物料、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五)利用桥涵设施进行牵引、吊装;(六)在桥涵上试刹车、停放车;(七)其他损害桥涵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十八、二十、二十四、二十七、三十一条规定,实施损害市政公用设施或者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使用功能行为的,由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行为。未造成设施损坏但拒不停止侵害行为的,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损坏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可处赔偿费1至5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41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行政许可区住建局区城乡建设发展服务中心【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第四款: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142利用照明设施架设通讯、广播及其它电器设备和设置广告许可行政许可区住建局区城乡建设发展服务中心【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1995年11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0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确定的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对市政公用设施实施管理工作。第十九条因城市建设需要迁移、拆除照明设施,在照明设施的地下管线上方施工,在照明设施上外接电源,利用照明设施架设通讯、广播及其他电器设备和设置广告的,必须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管理部门批准。143停止供水(气)、改(迁、拆)公共供水的审批行政许可区住建局区城乡建设发展服务中心【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二十条: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后可停业、歇业。《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144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审批行政许可区住建局区城乡建设发展服务中心【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145城镇供水、供热、燃气、排水、污水设施运行和汛前排水设施监督检查行政检查区住建局区城乡建设发展服务中心【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2013年10月2日颁布)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城镇排涝风险评估制度和灾害后评估制度,在汛前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并加强城镇广场、立交桥下、地下构筑物、棚户区等易涝点的治理,强化排涝措施,增加必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2013年10月2日颁布)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0年11月19日颁布)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2014年5月30日颁布)第四条省、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监督管理工作。第十条热电联产供热范围以外的新建房屋和旧城改造,应当实行区域锅炉集中供热;在区域锅炉供热管网敷设范围内,供热单位有能力提供热源的,不得新建分散锅炉供热工程。对已有的分散锅炉,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拆除或者改造后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并不得向用户收取供热管网建设、改造费用。【规章】《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156号令,2007年3月1日颁布)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涉及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主管部门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的规定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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